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昭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裕 代理人 黃裔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羽泰國際企業有台中商業銀行│104年12月5日│201,075元│HMA0000000││││限公司 楊淑燕 │伸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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