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378,719元【計算式:{公同共有全部之土地面積總合(
160.73+5.32+31.63+295.83+533.20+1779.37+5073.05+1445.28+23.28)×(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400÷(應繼份比例)5×1}+{南白沙坑段77土地1320.13×(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400÷(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60×55÷(應繼份比例)5×1}+{南白沙坑段78土地1886.31×1400(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60×48÷(應繼份比例)5×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462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585、586、587、591、592、593、
596、598、622地號,及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陳報被繼承人 吳清勳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其等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