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楊儒興 代理人 哈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楊儒興│台北富邦商業銀│105年1月20日│21,500元│KU0000000│││││行員 林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