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處分人甲○○(下稱被告)因犯賭博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07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4月13日確定,嗣於97年4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撲克牌1副(96年保管字第813號扣押物品清單)、賭資新臺幣(下同)3750元(98年保管字第58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賭具撲克牌1副、賭資新臺幣3750元,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