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0號聲明異議人 蔡添財 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蔡添財傷害等案件,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執壬字第1678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上開案號指揮書指揮執行之傷害案件,聲明人於判決書尚未收到即受執行,顯程序有失允當,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而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7號裁定參照)。而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茲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刑事簡易庭以108年度簡字第61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收受判決後,於108年7月30日提起上訴,上訴狀於108年8月1日送達本院。嗣聲明異議人於上訴審109年1月20日審理期日當庭表示要撤回上訴,此有聲明異議人簽名之撤回上訴狀1紙在卷可佐。審判長亦當庭向聲明異議人諭知:「被告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即確定,被告是否了解」,經聲明異議人表示了解後,簽名於筆錄。是以,本件聲明異議人既已於108年7月29日收受本院刑事庭簡易判決,即無其聲明異議狀中所陳尚未收到判決書即受執行之情形。又聲明異議人於上訴審撤回上訴,案件即告確定,自然不會有二審判決書,若聲明異議人所稱沒有收到判決書指的是上訴審的判決書的話,則顯然是聲明異議人自己的誤解。不管如何,本件並沒有聲明異議人所指摘的在沒有收到判決書之前即受刑事執行之情形,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