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李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炎明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7,940元【計算式:488.97㎡8,000元1/4=977,9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然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地號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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