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陳慶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蔡美麗 、 郭士銘 等四人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五一二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正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折合銀元肆佰玖拾伍萬零伍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玖仟伍佰零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