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之罪,經臺灣高等法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