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49號聲請人 蕭志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2月1日至花蓮出差時,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經貴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在104年4月11日民時新聞報(附報紙乙份),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此支票壹紙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以維權益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公示催告後,於104年4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 徐偉淞 │台南市白│蕭志聰│103年12月2日│65,000元│FA0000000│││河區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