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丑○○原告子○○原告己○○原告戊○○原告壬○○原告庚○○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原告辛○○右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癸○○被告福滿眾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振發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二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仁勇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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