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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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芊芳 (原名: 吳淑茹 )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法律扶助)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楊宗翰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 吳秀壬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前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2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嗣因診斷罹患「水腦」等並健康狀況不佳,無法正常工作履行更生方案,亦經聲請本院10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裁定,准許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延長至109年4月,更生方案所定第一期給付應延至101年5月10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債務人自101年5月10日起,即按期履行更生方案,迄今清償額已達原定清償總金額四分之三,且各債權人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因債務人健康狀況並未改善,持續履行更生方案實有重大困難,爰依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3項,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項,固據提出裁定資料、更生方案及自行統計之清償表單附卷為證。惟本院函詢各債權人結果,並命債務人陳述意見,就債務人表示無意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覆稱在卷略以之:債務人清償額未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等語,容堪核認債務人尚未符合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3項所定「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之要件,故債務人之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