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5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三)陳報被告甲○○越南真實住址,以供法院送達。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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