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陳品秀
被告 陳勝昌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佳惠
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煜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陳品秀
被告 陳勝昌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佳惠
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