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世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三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三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