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告 楊木榮 即 楊合慶 祭祀公業管理人
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被告戊○○住被告乙○○住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