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42號
112年度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柏輔選任辯護人尚佩瑩律師被告吳嘉融
田兆峰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 律師
張雅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