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UIQUOCHUNG(中文姓名:裴國雄,越南籍)
NGUYENVANNGAN(中文姓名: 阮文銀 ,越南籍)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BUIQUOCHUNG、NGUYENVANNGAN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BUIQUOCHUNG、NGUYENVANNGAN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犯罪嫌疑重大。復被告2人均為逃逸外勞,又有隨工作地點而變更居所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BUIQUOCHUNG、NGUYENVANNGAN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案已於106年4月26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5月24日宣判,綜核歷次開庭所得及卷內事證,本院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
其次,被告2人均為非法居留於臺之外籍人士,且均坦稱:
無固定住居所及職業乙節明確,在明知自己將受臺灣刑事處罰之情形下,逃避刑責之可能性自然大增,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為保全日後程序之進行,本件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無從以具保取代之。是以,被告BUIQUOCHUNG、NGUY
ENVANNGAN均應自106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褘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