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38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更
(一)字第843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