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204號聲請人 楊勝傑 相對人 楊士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勝傑與相對人楊士德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扶養費)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81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三重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調聲請人110年至112年所得及財產資料,顯示其於上開年度之所得給付總額均為新臺幣0元,名下無財產,堪信聲請人上揭主張屬實,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