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579號聲請人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A02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蓋印鑑章。(附聲請狀影本)㈡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請向戶政機關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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