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9號
抗告人  郭湘君
上列抗告人與全聯汽車商行林宜良 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抗告
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即106年度南簡
字第59號裁定),為此提起抗告,然未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
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
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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