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3號原告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鳳陽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新台幣7,49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4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並於0月00日生效(因最後一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26日),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