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33號聲請人 張雅惠 相對人 劉富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加計違約金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 林純雅 非本票發票人,及違約金部分屬非依票據文義之請求,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13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101年1月7日│440,000元│101年2月10日│CH643429│││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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