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偉
蔡宜芝(原名蔡怡貞)住台北縣○○市○○街○○○巷○○號七樓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一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李志偉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蔡宜芝(原名蔡怡貞)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原「 楊釗 蒂」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釗」,並補充記載:「蔡怡貞(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更名為蔡宜芝)」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