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97年度婚字第60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決定通知書、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戶籍謄本影本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玲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