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桃簡字第30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更正為「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