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67號原告 宋茜蒂 被告 林枝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游峻弦(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