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0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家瑢 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96年12月14日。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之離婚訴訟,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96年10月19日宣示判決,惟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之送達以及送達情形,其結果顯難於短時間內可得而知,此乃兩岸間之特殊問題,自屬重大事由,為免浪費司法資源,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96年12月14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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