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2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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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2387號債權人巴黎學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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