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2號原告游燐□(原名 游智偉 )被告 楊東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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