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 蔡政芳
蔡政淑 蔡耀德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美珍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榮泰 間請求返還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建物【門牌:屏東縣○○鄉○○村○○路○○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133,100元】所有權4分之1返還並移轉登記予原告等人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275元(計算式:133,100÷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