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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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79號聲請人 周夏榮 相對人周 金玉英 關係人 劉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周金玉英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周夏榮(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周金玉英之監護人。
指定劉美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養子,相對人自民國97年8月15日起,因中風無法行動,雖經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周夏榮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劉美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命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監護開始後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 鈞院 。若本院認相對人尚未達可宣告監護之程度,則請依民法第14條第3項、第15之
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74條之規定為輔助宣告,並指定周夏榮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殘障手冊影本、親屬系統表、親屬名冊及監護宣告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係人陳稱聲請本件目的係為辦理相對人配偶遺產處理事宜及領優惠存款。經本院於鑑定機關即 陳炯旭 診所之鑑定醫師陳炯旭前點呼相對人姓名,相對人答:「金玉英。」;(法官問:「幾歲?」)相對人答:「84歲。」;(法官問:「住哪裡?」)相對人答:「陸光二村。」;(法官問:「這裡是哪裡?」)相對人答:「這裡是林口。」;(法官問:「(指聲請人)他是誰?」)相對人答:「他是我兒子,周夏榮。」;(法官問:「(指關係人)她是誰?」)相對人答:「她是我媳婦,劉美玲。」;(法官問:「生幾名小孩?」)相對人答:「我有很多孩子。」鑑定人陳炯旭醫師對相對人周金玉英心神及身體狀況鑑定後初步認為:相對人有失智症,詳細再以書面回覆等語,有本院101年10月24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另參酌陳炯旭診所出具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周員(即相對人)出生發育史不明。未受教育、不識字。先前為家庭主婦,未工作。個性中庸,人際關係可。否認香煙、酒精、違禁藥品使用之習慣。否認過去之重大身體疾病史。周員在93年間出現數次腦中風。第1次時出現步態不穩,送至林口長庚醫院門診,經安排電腦斷層掃瞄檢查顯示為腦中風,接受保守觀察治療;後來第2次在家中突然失去意識、大小便失禁,經急診接受住院治療,後續再安排復健治療,前後住院一個多月時間。後來在94年間意外跌倒致骨盆腔骨折,接受手術治療後大部分時間臥病在床,生活無法自理,起初在家中由家人及外籍看護工協助照顧,後來送至目前松林養護中心照顧至今。起先周員可以坐輪椅,以手拿東西進食,其功能日益退化,目前則是需人餵食、大小便失禁需包尿布,周員持有97年5月28日鑑定之殘障手冊:肢體障礙、重度。理學檢查:躺臥在床上,眼睛可以自行張開,瞳孔大小為2.5mm/2.5m
m,光反射反應正常。肢體可以自行栘動,但是明顯肌力減弱,右上肢為4分,右下肢、左側肢體則為3分。深部肌腱反射可見到左上肢異常增強為4價,其餘肢體則為1價。精神狀態檢查:意識警醒。外觀顯病態樣。注意力較為侷限。態度可以被動配合。情緒尚穩定。言語有虛談(confabulation)之現象,並以上一個問題的對話來回答(preservation),為失智症典型之言語表現;並常有答錯之情形。未見到明顯異常行為。思考內容否認妄想之存在。否認幻覺之存在。一般判斷力差。對人的定向感可,對地點的定向感尚可,對時間的定向感差;無配合施測短期記憶測驗(因為馬上忘記),長期記憶部分可(可記得過去住址、出生年月日)。抽象思考、計算能力測驗無法配合完成。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人餵食,大小便失禁需包尿布;洗澡、更衣等生活自裡,需人完全協助。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缺失,需人完全協助。經濟活動能力:無經濟活動之能力。社會性活動:可識得兒子、媳婦,但無法主動與人有意義的互動。顯示其無社會性活動之能力。鑑定結果:周員應為器質性失智症之個案。目前無生活自理之能力,無經濟活動與社會性活動之能力,故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周員於93年腦中風,而於94年起臥病在床,生活自理需人照顧至今,功能並無明顯之改善,未來應無進一步改善之可能等語,有該診所101年11月1日旭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按。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2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院經囑請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對兩造及關係人進行訪視,訪視報告略以:(一)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相對人配偶於101年8月20日去世,家屬為代相對人辦理遺產繼承而聲請此案;(二)需求評估:相對人與配偶無生育,領養周夏榮為子,周夏榮自幼由相對人與配偶撫養,婚後仍與相對人及配偶同住。約93至94年因相對人與配偶先後失能家庭無適當的照護環境及人力,故先後將相對人配偶安置於桃園榮民之家,相對人安置於松林養護中心,為免相對人情緒受到打擊,家屬未告知相對人配偶已於101年8月20日去世,相對人媳婦關係人劉美玲每週探視相對人,相對人養子聲請人周夏榮每次返臺均探視相對人,相對人的醫療照護費用均由聲請人與關係人共同支付。關係人劉美玲述,相對人約於94年在家中中風,經林口長庚醫院醫療復健後可持助行器行走仍具生活自理能力,96年相對人在家中跌倒致骨盆腔破裂並且二次中風,自此臥床且生活自理能力快速退化,同年的8月15日相對人自林口長庚醫院出院後返家與家屬同住並由外籍看護居家照顧,因照顧品質不佳致相對人產生壓瘡,為提升相對人受照顧品質而將相對人安置於松林養護中心至今。訪員實訪所見,相對人臥床身形瘦且虛弱,左手具大動作能力但手掌變形,下肢彎曲變形需以枕頭支撐避免壓瘡,下肢無肌力表現,上肢肌力表現不佳。相對人能指認聲請人為兒子,關係人為媳婦,並可辨認訪員為未曾謀面的陌生人,但對於時間順序、相對人年齡及相關問題均無法回應。相對人身蓋厚棉被仍不斷喊冷,聲請人與關係人的問候與安撫能夠緩解相對人不安與不適。家屬述,每次關係人劉美玲探視相對人時,相對人都會不捨得讓關係人離去,常會以不回應或撒嬌的方式拖延關係人離開的時間;另,相對人與配偶鶼鰈情深,為免對相對人情緒打擊造成負面影響,家屬未告知相對人配偶已歿情事。訪員實訪所見,相對人無生活自理能力,無自行起身能力,進食意願不高,其意識功能方面自理生活事務能力亦不足,於養護中心接受契約式專業照顧,子、媳均經常探視。相對人意思受授能力不足以自理生活事務,生理功能亦無法自理生活,因家庭無適當的照顧環境與照顧人力,有長期接受機構照顧的需求。相對人配偶去世後留有合計約15萬現金待繼承,相對人無自行辦理繼承事宜能力,有受監護宣告需求;(三)建議:本案之聲請人周夏榮為相對人的養獨子,關係人劉美玲為相對人的兒媳婦,上述兩人皆為相對人的主要照顧者,並支付相對人的照顧費用。相對人在臺除周夏榮一家人無其他親屬,關係人劉美玲述,相對人兒子周夏榮、兒媳劉美玲、長孫周貴鼎、長孫女 周珮萱 均知曉且同意此案,並選(指)定周夏榮為監護人人選、劉美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周夏榮具擔任監護人意願、劉美玲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綜合評估相對人的受照顧狀況、聲請人與關係人的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等語,此有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101年10月29日桃姚字第101477號函附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媳婦,二人並為實際照顧相對人之人,由渠等繼續照應相對人生活,應屬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周夏榮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劉美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監護宣告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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