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4308號債權人 黃義彬 債務人瑞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劉熙昌 債務人 劉旭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劉旭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足裁判費差額餘額新台幣肆佰伍拾伍元。
二、債務人劉旭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瑞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