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董茹平被告楊博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茹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董茹平前因被告楊博仁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之被告之羈押在案。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楊志雄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