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179號異議人 蔡明樺 即私立貝登堡美語短期補習班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甲○○○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9月23日所為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99年9月29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之住所即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弄○○號9樓,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99年11月3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書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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