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4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彭珮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彭珮絜(下稱相對人)於94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9.5。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60期依本利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5年4月3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233,312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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