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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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259號和解筆錄
原告甲○○臺北縣 蘆洲 .被告乙○○臺北縣五股.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交附民字第259號就本院99年交易字第50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林家賢書記官林政良通譯董祐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於99年8月23日先行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其餘貳拾伍萬元部分自99年9月23日每月二十三日分十七期,前十六期各給付壹萬伍千元,第十七期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且應給付違約金拾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並於被告交付第一期壹萬伍仟元後撤回告訴。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林政良法官林家賢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