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11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3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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