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13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濟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定有明文。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濟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3年7月21日某時,在告訴人范嘉芳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前為桃園縣中壢市○○○街○○○巷○弄○○號住處,竊取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建國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局存摺得手。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經查,本件被告范濟壯所為之前開竊盜犯行(前經告訴人范嘉芳提出告訴),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惟查,告訴人與被告為父子之直系血親一親等關係,業據被告、告訴人分別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陳明在卷(見偵字卷第9頁背面、偵緝字卷第39頁),並有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佐。是據前揭理由欄一、所示條文,被告所犯本件竊盜罪嫌,須告訴乃論。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於104年8月18日繫屬於本院後,告訴人嗣於本院104年10月27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撤回告訴,並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18日桃檢 兆鳳 104偵緝1425字第071850號函、本院104年10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足憑,是本案於起訴繫屬後,經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被訴竊盜部分之告訴,其訴追條件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欠缺,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