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劉力銘 被告 劉任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4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卓穎毓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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