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解佳樺
相 對 人 鍾謦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巷○弄○○○
○號五樓,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
佐,而相對人之通訊地址則在臺中市○○區○○○路○○○巷
○號10之2樓,此亦有本院依職權函調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函文暨所附相對人存簿儲金帳戶基本資料各1件附卷足
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