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現今每月薪資收入證明(勿使用存摺資料)。
二、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三、提出聲請人所陳報支出部分(膳食、房租、雜支)相關證明文件。
四、釋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5年10月29日起至97年10月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