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