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83號、95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MDMA、PCP紫色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5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MDMA、PCP紫色藥錠1顆(毛重0.39公克、取0.03公克化驗、餘0.36公克)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上述案件中扣案之紫色藥錠1顆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A、MDMA、PCP成分,有該局96年2月7日北市鑑毒字第934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於上開偵查卷可稽,則上開第二級毒品MDA、MDMA、PCP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應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