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5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豐
原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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