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寶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璟寬塑膠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20,000元,應繳裁判費57,6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6,62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豐原簡易庭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