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99號上訴人 俞欣穎 被上訴人客利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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