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03號反訴原告 李冠慶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明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