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33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被   告 林 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
損害,但被告非住居本院轄區,而侵權行為地則在台北市中
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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