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下列事項: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肆佰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貳、聲請人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預納郵務送達費,爰定期命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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